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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合同的履行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指合同债务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②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适当的,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给对方提供必要的方便。例如,在支付大额款项时,不应当故意以硬币支付;还款人不应当深夜敲门还钱;债务人交付的数额仅轻微不足,对债权人未造成明显损害的,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并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权。独角 兽司法 考试 网

 

    (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的处理(★★)

 

    1.提前履行。①原则:债务人提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须注意:由于此时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债权人不能主张违约责任。②例外: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应当受领。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1条)。

    2.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2条)。

 

    【真题研习】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03年•卷三•49题)

   A.拒绝接收货物                            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答案】AD

    【解析】因债务人甲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乙不能主张违约责任。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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