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1.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①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主要包括等价关系的严重破坏(如严重的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和合同目的不达(如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两种类型;②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③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④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⑤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⑥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2. 情势变更之适用条件的理解
(1)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又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情势”即作为合同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情势变更”即合同基础或环境在客观上的异常变动。对此,应作如下理解:
①情势的变动应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在于,如果合同成立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或者难以履行的,用不着适用情势变更制度:(a)债务人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援用《合同法》第117条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违约责任;(b)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合同,一方给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独角 兽司法 考试网
②情势的变动应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原因在于,合同是当事人进行未来计划的工具,合同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对正常的商业风险予以分配。正常的商业风险应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
【例3】甲、乙于2008年1月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某草莓1万斤,每斤5元,交货时间为2009年4月。①如果2009年4月草莓的市场价格为每斤7元,合同的存在意味着草莓市价上涨的风险根据合同由甲承担,甲不能据此主张情势变更。②如果2009年4月草莓的市场价格为每斤4元,则意味着草莓市价下跌的风险由乙承担,乙不能抱怨不公平,因为合同就是用来让一方为“不太严重的”不公平埋单的制度。
【例4】职业炒家钟某与甲签订合同,约定甲交给钟某5亿元炒股,成本由甲承担,钟某提成利润的50%;亏损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钟某不承担责任,亏损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钟某承担20%的责任。正当钟某信心百倍之时,中国股市积累的问题发生总爆发,股票指数由一万一千点跌至一千一百点。此例中:钟某不得援用情势变更原则,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③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之变动须达到异常的程度。可分为两类:(a)等价关系的严重破坏(如严重的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普通的货币贬值、原材料价格的一般波动、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都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因而不属于情势变更。(b)能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势变动,如政府经济政策变动,提供劳务合同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例5】2008年1月1日,甲给乙借款100万美元,无利息,约定乙于2010年返还甲1000万卢布。合同订立时美元与卢布的比率为一比十,临近还款时,卢布大幅贬值,美元与卢布的比率为一比五十。此例中:卢布币值的狂跌,构成情势变更,甲有权请求变更合同。
【例6】武汉煤气公司与重庆仪表厂于1991年1月签订购买1万台煤气表的合同,约定每块煤气表价格40元,交货期限为1993年1月。当时,制造煤气表的原材料铝的价格为每吨4千元。1992年春天,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画了一个圈,铝的市场价格暴涨为每吨1万6千元。此例中:铝的价格大幅上涨构成情势变更,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会导致重庆仪表厂的生存毁灭。
【例7】钟某于2008年1月与东风汽车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钟某购买200台C5小汽车,用于北京经营出租。合同订立后,汽车交付前,北京市政府公布新增汽车排放标准,C5小汽车按照新的规定不能上路运营。此例中:由于政府的政策调整,钟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情势变更,钟某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例8】2008年7月1日,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与职业球员钟某签订合同,约定国安雇佣钟某10年,年薪500万元。2008年8月1日,钟某在中场休息时因饮用了球迷送的饮料,发生中毒,丧失运动能力。此例中:情势变更相当异常,构成情势变更。如果钟某还有利用价值,国安可以考虑变更合同,比如将年薪调整为每年3万元;如果钟某没有利用价值,国安可以考虑解除合同(暂不考虑NBA的规则)。独角 兽司 法考试 网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对此,应做如下理解:
①合同订立前已经发生的事件,原本就是双方订立合同时作为参照的合同基础,合同订立后,情势未曾发生过变更。此时没有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余地,符合构成要件的,可以适用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等制度解决。
【例9】炊具生产企业甲与乙商场签订高压锅买卖合同,约定每个高压锅价格80元。合同订立时,制造高压锅的钢材价格已经由每吨3000元上涨到9000元,甲误以为钢材的市场价格为3000元每吨。此例中:(a)甲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b)如果甲的错误是因为乙的欺诈发生的,甲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c)如果乙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了甲的无经验、轻率,使合同于订立时显失公平,甲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d)甲唯独不能依照情势变更有所主张。
②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情势变更的,对当事人而言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并且,合同常常因为履行完毕而消灭;最后,如果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情势的异常变动也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大家都翻老账,后果不堪设想。
【例10】钟某将自己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某,钟某交付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李某支付了全部价款。此后,温州炒房团在政府保9%增长措施的配合下,半年内使房屋价格实现了翻两番(假设货币无相应幅度贬值)。此例中:情势变动固然异常,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钟某不得主张情势变更。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对此,应做如下理解:
①如果情势的变更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其发生表明该当事人具有过错,自应遭受其损失,没有特殊保护的必要,其不得主张情势变更。该方当事人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例11】某培训学校因克扣拖欠老师工资,教师因此集体罢课,导致数百名培训学员不能如期上课。此例中:情势的变动可归责于该培训学校,其不得援用情势变更请求解除与学员的培训合同。而是应当对学员承担违约责任,学员如果忍无可忍,倒是可以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②一方迟延履行期间发生情势变更的,迟延履行一方不得援用情势变更原则。
【例12】“地王”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在建工程中途停工,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于2009年3月1日向业主交付房屋,“地王”公司于2010年7月1日起诉,请求法院适用情事变更,解除与500名业主的房屋买卖合同。理由是自2009年3月至2010年6月期间,建材的价格上涨了五倍。此例中:“地王”公司迟延履行期间发生情势异常变动,地王无权援用情势变更。
(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这一要求的内涵是:预见的主体是因情势变更而遭受不利益的一方;预见的内容为情势变更发生的可能性;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预见的标准为主观标准(即以遭受不利一方当事人的实际预见能力为准)。如果当事人于订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例13】钟某欠赌债20万元,如若不还性命难保,钟某有一套房屋,市场价格20万元,钟某此前曾经听在国土局工作的亲戚透露说,“地王”房地产公司十有八九会征用该地段的土地,届时,该房屋的价格将增至50万元。钟某为了还债,仍以2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房屋交付后,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开发消息公布,此房屋的市价果然涨至55万元。此例中:钟某于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了情势的变更,仍然订立合同,表明其原意自甘冒险,钟某无权主张情势变更。独角 兽 司法考 试网
(5)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其含义是,情势变更后,如果仍然依照原理的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将以牺牲一方的巨大利益为代价而使对方获得巨额利益。
(6)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合同法届时(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确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司法考试中如果涉及,就回答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3.情事变更的适用及其法律效果:①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诉至法院,法院享有“公平裁决权”,有权以下列方式直接干预合同关系:(a)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预期,或者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a)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合同。③因情势变更而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无损害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