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民法】
司法考试复习解析: 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定解除后的法律效果
 
    1.合同终止。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一经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因合同终止,因此:①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另一方不得请求履行;②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2.溯及力问题。①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②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见【例2】)。
 
    3.损害赔偿。①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的,未履行义务的一方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其迟延履行以后;(b)已经及时通知对方;(c)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③合同中的违约金、定金条款属于结算、清理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独角 兽司 法 考试网
 
    【例2】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3日),租金每月5000元,按季支付。若乙欠付6个月以上的租金,甲无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因乙欠付第三年的全部租金,甲决定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于2013年12月31日到达乙。乙接到通知后,非但拒绝支付所欠租金,且使用流氓手段,又在甲的房屋中居住了两年,未支付任何费用。后警方介入,乙才于2016年1月1日搬出甲的房屋。据调查,乙居住的五年期间,该房屋租金的市价较为稳定,为每月4000元。①此例可说明继续性合同之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价值。②若甲的解除具有溯及力,则甲、乙的合同自始失去效力,甲只能对乙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整个5年都应按照每月4000元计算返还的数额。③若甲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甲、乙的合同自2013年12月31日消灭。则前3年,甲均有权按照每月5000元收取租金;后2年甲有权要求乙按照每月4000元返还不当得利。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