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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一般法定解除权、特殊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真题研习】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年•卷三•5题)【答案】A
   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 
   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 
   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 
   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特殊法定解除之一: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下列二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①委托合同。②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特殊法定解除之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③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④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独角 兽 司法 考试网
 
    【真题研习】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年•卷三•52题)【答案】ABCD
   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
    
 
    特殊法定解除之三:《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几种重要特殊法定解除
    下列四类合同,一方实施特定违约行为时,“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②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③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注意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④承揽合同。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擅自将其承揽的次要工作转包的,定作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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