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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的方式行使。①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②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a)原告:债权人。(b)被告:债务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理解上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作同一理解。
 
    3.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满5年,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独 角兽 司法考 试网
 
    【真题研习】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05年•卷三•9题)【答案】A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①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②受益人应返还自债务人处受领的财产。③受益人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对债务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④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无优先受偿权)。
 
    2.诉讼法上的效果。《合同法》第74条、《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独角 兽 司法考 试网
 
    【真题研习】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05年•卷三•52题)【答案】BCD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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