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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解析:代位权的行使
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①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②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a)原告:债权人。(b)被告:次债务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
 
    3.次债务人可行使三种抗辩:①代位权欠缺成立要件的抗辩;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经审查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独角 兽 司法 考试网
 
    【真题研习】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07年•卷三•54题)【答案】BCD(公布的答案为ABCD)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①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②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3条)。独角兽 司 法考 试网
 
    【真题研习】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0年•卷三•58题)  【答案】AB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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