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要条款与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前面谈到,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签订确认书的,自最后一方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是合同成立。这是关于合同成立的过程性描述。
关于合同成立的标准,还有一种本质性描述。即: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成立。问题是,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恰恰是规范这个问题的法律又发生了变化。
在司法考试中,一般只会涉及到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①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想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②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要约人未确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只有标的和数量,价款就不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双方就标的与数量达成一致,即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价款条款依照《合同法》第61、62、125条规定的漏洞补充规则予以填补(见【例12】)。独角兽 司法 考 试网
【例12】甲、乙于2008年12月1日达成口头约定,甲向乙出售绿豆10万斤,交付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价格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现交付日期已到,甲、乙依然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答案】BC
A. 甲、乙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B. 甲、乙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已生效
C. 乙应当依照2008年12月1日甲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D. 乙应当依照2009年10月1日乙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