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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承诺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1.以对话方式承诺。受要约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如当面谈话、打电话、将书面的意思表示当面交给对方等)作出承诺的,自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生效。
 
    2.以非对话的通知方式承诺。以通知方式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所谓“到达”,指到达要约人控制的范围,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要约人事实上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3.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的,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承诺自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生效。
 
    4.意思实现。当事人以非对话方式订立合同,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作出特定的行为来承诺(如向自动售货机投币购物;再如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又如当事人之间有系列交易,没有交易的承诺均未作通知。等等)。自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所作出的“承诺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将订购的货物投邮、装运货物、在工地上开始施工等。独 角兽 司法 考试网
 
    5.以单纯的沉默作出承诺。缔约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承诺可以沉默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作出承诺,承诺期间届满之日为承诺生效之日。
 
    承诺的撤回(★★★)
 
    《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通知发出后,承诺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承诺,要求有二:①发出撤回的通知;②撤回的通知先于承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撤回的效力:阻止了承诺生效,合同未成立。须注意:承诺只能撤回,但承诺不可撤销。因为承诺生效后,合同就成立了,此时如欲干掉合同,只能解除或者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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