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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解析:承诺规则
 承诺规则(★★★)
 
《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独角 兽司 法 考试网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的构成要件有五:①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且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根据《合同法》第30条,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31条,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见【例9】)。④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第28条,承诺期间届满后,承诺才到达的,为承诺的迟到,无效,视为新的要约;《合同法》第29条规定,承诺人于承诺期间作出承诺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的迟延,除非要约及时通知不受承诺的约束,该承诺有效。)。⑤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具有受拘束的意思)。(见【例10】)。
 
    2.承诺期限的确定。承诺必须在承诺的期限内到达。(1)首先,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依照该期限。(2)要约人未确定承诺期限的,分两种情况:①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应“即时”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即时”,指尽其客观上可能的迅速而言,应根据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比如,以电话为要约,电话突然中断,马上再拨通而为承诺,应认为即时作出承诺。再如甲邀乙至餐馆就餐并磋商合同,甲在席间提出要约,乙在离席前作出承诺的,也应认为系即时承诺(见【例11】)。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要约,承诺期间为要约生效后的合理期限。
 
    【例9】甲公司向乙农场发了一份订购棉花的要约,关于甲、乙履行合同的期限,要约均用“农历某月某日”表明。乙给甲发出的承诺于承诺期限内到达,表示完全同意甲的要约,但乙在承诺中将要约中提出的甲、乙的履行期限均改为“与农历对应的”“公历的某月某日”。①《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②乙虽在承诺中将履行期限由“农历计算法”改为“公历计算法”,但履行期限并未变更,乙的承诺未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乙的承诺有效。独角 兽 司法 考试网
 
    【例10】4月1日,甲给乙写信说:“把我的A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你”。乙当日回信说:“如果我老婆没意见,就这么办。”4月3日,乙给甲发短信说:“那个事,我老婆没意见”。①乙4月1日的回信不构成承诺,因无受拘束的意思。②乙4月3日的回信构成承诺,甲、乙的买卖合同于4月3日成立。
 
    【例11】甲、乙吃饭时,甲对乙说:“这个手机5000元卖给你,你看怎样?”乙顾左右而言它,到分手时一直未作反应。三天后,乙给甲发传真表示同意,甲未置可否。①甲以对话方式给乙发出要约,甲未确定承诺期限,双方又未约定承诺期限,乙应即时承诺。②乙的承诺三天后到达,属于迟到的承诺。承诺无效,视为新的要约。甲、乙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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