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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解析复习: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所谓特定人,即外界能客观确定的人,不要求受要约人了解何人为要约人。例如,设置自动售货机出售货物,前来购物者即使不知要约人为何人,不妨碍自动售货机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存于要约人内心,尚未对外表示者,不够成要约。受要约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例外地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超市货架上标价陈列的货物、自动售货机、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市内公共汽车都是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见【例1】)。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即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该意思的有无,原则上依照客观标准,依理性的受要约人的通常理解予以认定(见【例2】)。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所谓“具体”,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例如买卖合同的要约具备标的物、数量即可谓内容具体。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要约在内容上是最终的、无保留的。

   【例1】甲与妻子乙在家中商量,将自家的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丙。不料,甲,乙的说话被在墙外的丙偷听到。丙觉得这笔生意不错,愿意玉成其事。丙等了很久,不见甲、乙有何动静。为防节外生枝,丙给甲、乙发了一封信,要旨是:“我,丙,同意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您们的汽车。”甲、乙接到该信后未置可否。①对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须依序经过三个阶段,才能生效:(a)作成要约(使其客观上存在);(b)作出(向相对人所在方向发出);(c)到达(非对话方式作出)或被了解(对话方式作出)。②甲、乙对丙的要约尚未作出,要约就不可能生效,丙无承诺的资格。③丙给甲、乙写的信只能算一个要约。故甲、乙与丙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独 角兽 司法考 试网

    【例2】①甲给乙写信,载明:“愿以3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去年购买的那部汽车出售给乙。”甲的意思表示包含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且有受拘束的意思(乙若承诺,则买卖合同成立),故甲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②甲给乙写信,载明:“正在考虑,以3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去年购买的那部汽车出售给乙。”甲的意思表示包含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不具有受拘束的意思,故甲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

   【概念辨析】 【对特定人的要约】VS【对不特定人的要约】要约都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未对相对人作出的,要约不可能生效。根据相对人是否特定,要约分为对特定人的要约和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悬赏广告、到站的公共汽车、自动售货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均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二者的核心区别有两点:①生效时间不同。对特定人的要约,自要约到达相对人或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对不特定人的要约,自作出时生效。②要约失效的情况不同。对特定人的要约,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对不特定人的要约,部分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并不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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