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承受与法定承受(★★★)
《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承受(《合同法》第88条)。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1)合同权利义务约定承受的要件有三:①须有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存在。②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协议。③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因为移转的有债务)。(2)约定承受的效力:①第三人(承受人)取得让与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及所负担的合同义务。②让与人退出合同关系。③从权利、从债务随同移转,但专属于让与人的除外。
一个重要的例外:《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构成《合同法》第88条的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限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这是例外!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限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不要记反了。如果旅游经营者欲将其合同权利与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人,则须经过旅游者的同意。《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时,好比是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加入债的关系,与原旅游服务经营者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好比是,而非真的是!
2.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承受。法定承受,指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定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负担合同义务,由第三人概括承受的制度。注意:法定承受的主要特点是,无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这与约定承受不同。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承受包括两种:①概括继承;②企业合并、分立时的合同承受。独角 兽司法 考试网
(1)概括继承。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与负担的合同债务,由其继承人承受。但继承人清偿其债务以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为限(《继承法》第33条)。再次强调:无需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
(2)企业合并、分立时的合同承受。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法》第90条)。再次强调:无需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
【真题研习】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年•卷三•3题)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