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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合同债务的承担

合同债务的承担(★★★)
《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1.免责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要件:①须有可转让的债务。②债务人就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债务与受让人达成合意。③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第84条)。(须注意:转让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合同效力待定)。须注意:根据民法理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不必经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

    (2)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①就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债务,原债务人脱离该债务关系,不再是债务人,也不对债务受让人履行债承担担保责任。②抗辩权的援用。债务受让人有权援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③原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须注意:债务承担,可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独 角兽 司法 考试网

   【真题研习】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11年•卷三•12题)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案】B
    2.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法》没有规定并存的债务承担。根据民法理论,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就合同债务的清偿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对债权人有利无害,故并存的债务承担无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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