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承担(★★★)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1.债权转让的要件:(1)须有可转让的债权。《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三种债权不得转让:①约定不得转让的;②法律禁止转让(如:赡养费请求权、抚养费请求权、扶养费请求权)的;③依照性质不能转让的(见【例12】和【例13】)。(2)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须注意:通知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的要件。通知的意义在于: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债务人就不能对原债务人为清偿(《合同法》第80条)。(见【例14】)。(3)遵循法定形式。法律规定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债权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例12】甲与乙签订授课合同,约定甲每周为乙讲授GRE课程10小时。后乙未经甲同意,将其对甲的合同债权转让丙出租汽车公司(丙需要培训为奥运会服务的司机),并通知甲。①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立的债权。如专向特定人群讲授外语的合同、专为特定人绘制肖像的合同,如果让与债权,将导致合同给付内容发生变化,使合同丧失了同一性。属于依照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②甲转让合同债权的行为无效。独角 兽 司法考试 网
【例13】甲与乙签订劳务合同,乙为甲提供家庭保姆服务,月工资2800元。不久,甲为讨好顶头上司丙,对丙说:“明天就让我家的保姆乙到您家干活,她每月的工资由小人继续按月支付。算奴才孝敬您的!”,丙欣然同意。①基于人身信任关系而生的债权。如雇佣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均以特定当事人间的信赖为基础,债务人仅愿对该债权人承担给付义务,如果债权人变更,则债权的行使方法势必发生变更。亦属依照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②甲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乙有权拒绝向丙提供劳务。
【例14】甲对乙有50万元债权。甲于4月1日与丙达成协议,将对乙的5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甲向乙发出的通知4月15日到达乙。①4月1日,丙取得甲的债权。②4月15日,债权转让对乙生效,乙对甲履行债务的,不产生清偿的效力。
2.债权转让的效力
(1)从权利随同移转(《合同法》第81条)。①基于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的从属性,债权全部转让的,抵押权、质权、保证债权随同移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②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债权部分转让的,抵押权、质权仍同时担保已经转让的部分债权与尚未转让部分的债权(见本书第二编之“担保物权的特征”)。
(2)转让通知到达债务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可以对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2条)。
(3)抵销权。《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说明三点:①要求是: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是时间上的要求。②本来法定抵销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但《合同法》第83条属于例外。无论债务人对(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均可对受让人主张抵销。③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后,受让人只能对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见(10年•卷三•57题))。
(4)原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须注意:债权转让,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独 角兽 司法考试 网
【真题研习】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0年•卷三•57题)
A.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B.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C.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D.2008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答案】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