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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主债权债务变动

主债权债务变动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一)主债权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下列两种情况,主债权转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①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②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参见《担保法》第22条;《担保法解释》第28条)
    (二)主债务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参见《担保法解释》第29条)
    (三)主债权债务变更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1.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对主债权债务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出变更,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权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债务内容,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按照如下规则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独角 兽司 法考试 网
    (1)债权数额变更的: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履行期间变更的:仍按照变更前的债务履行期限确定保证期间。即保证期间仍自变更前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参见《担保法解释》第30条)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一)追偿权的正常行使
    1.追偿方式:①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外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均可。②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2.追偿的数额:①在保证范围内,保证人承担了多大的保证责任,就有权追偿多大数额;②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即:不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或者超出债务人的数额承担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3.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2年,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1.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即使尚未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独角 兽司 法考试 网
    2.各连带共同保证人只能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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