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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担保法》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担保法解释》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后,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诉讼时效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由于保证债务为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同时由于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属于两个债务。故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两种抗辩权:①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②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1.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对债权人,保证自己的抗辩权包括两种: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②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享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2.保证人可以援用的债务人的抗辩权。不论保证人对债权人是否享有自己的抗辩权,若债务人对保证人享有抗辩权,保证人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并且,即使债务人放弃其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抗辩权。具体而言:①根据《担保法》第20条,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援用,可提出抗辩以暂缓承担保证责任。②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永久拒绝履行保证债务。独 角兽 司法 考试网
 
    3.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分两种情形:①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此种行为不对债务人产生不利后果,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②保证人不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此时并不存在(或部分不存在)有效的主债务,保证人显然自作多情(逞能),保证人对债务人丧失追偿的权利。
 
    【真题研习】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1年•卷三•54题)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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