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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独角 兽司 法考 试网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1.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以法定方式行使债权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一直未以法定方式行使权利,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不需要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因此,“保证期间经过,不再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见【例1】和【例2】)。
 
    【例1】甲欠乙100万元,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提供保证,约定在债务人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丙才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①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②根据《担保法》第25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从2009年3月2日(开始的当天不算入!)到2009年9月1日。③保证期间的作用是,债权人乙须在9月1日之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④若乙在9月1日之前一直没有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保证期间经过,丙的保证责任消灭。
 
    【例2】甲欠乙100万元,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①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②根据《担保法》第26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从2009年3月2日到2009年9月1日。③保证期间的作用是,债权人乙须在9月1日之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或者诉讼之外的请求均可)。④若乙在9月1日之前一直没有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丙的保证责任消灭。
 
    2.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以法定方式行使债权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照《担保法》第25、26条规定的方式行使了债权的,保证期间担负的“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任务完成,保证期间 “光荣退休”,由其“接班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继续担负“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任务。因此,“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不再计算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①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一款)。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二款)(见【例3】和【例4】)。独 角兽司 法考 试网
 
    【例3】甲欠乙100万元,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提供保证,约定在债务人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丙才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①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②假设乙于2009年8月1日起诉债务人甲,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生效判决。乙对丙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整个诉讼期间不开始计算!)。③须注意:乙对甲的债务(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3月1日,因乙于此期间起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应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重新起算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11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④没错!此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
 
    【例4】甲欠乙100万元,债务履行期为2009年3月1日。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①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②假设乙于2009年8月1日在诉讼之外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期间是2009年8月2日至2011年8月1日。③甲对乙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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