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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
 
    131.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此外,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本应减少而未减少(见【例1】);②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a)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b)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法律权利或法律原因)。独角 兽司法 考试 网
 
    【例1】甲(大律师)在乙餐厅吃饭时,点了三个菜:炒土豆丝、麻婆豆腐、农家小炒肉。上菜时,餐厅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清蒸基围虾”(价格为135元)上到甲的餐桌上,甲见状未事声张,快速将“清蒸基围虾”消灭干净。①事件前后,乙的财产虽未积极增加,但应认定为消极增加,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甲负有返还135元不当得利的债务。②没有法律依据地吃了他人的东西,饮用了他人的酒水,仅在消费之人无消费能力或者无消费意愿的前提下,才能认定消费之人的财产无消极增加,从而不构成不当得利。此点应特别注意。
 
    【真题研习】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11年•卷三•19题)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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