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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解析: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物的转让(★★★)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真题研习】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9年•卷三•55题)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答案】BD
 
    抵押权人的保全请求权(★★)
 
    根据《物权法》第193条,因抵押人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内容是:①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②请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③如果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须注意: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不可归责于抵押人,根据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抵押权人不享有保全请求权,只能就抵押人获得的赔偿金或保险金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独 角兽司 法考 试网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指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抵押权人协议互换彼此的抵押权顺位。该制度规定在《物权法》第194条第一款。(1)抵押权顺位变更的要件:①抵押权人就变更顺位达成协议。②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以登记为对抗要件。(2)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效力: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反过来说,若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就按照变更后的抵押权顺位实现抵押权。
 
   【真题研习】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卷三•11题)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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