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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解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①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②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1】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甲未经乙同意,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②假设丙为恶意(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有两种情况:(a)如果乙追认或者甲(因授权、继承、赠与)取得处分权,甲、丙间的买卖合同自始有效,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b)如果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甲、丙间的买卖合同自始无效,丙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③假设丙为善意(不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情况就不同了,即使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甲、丙间的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只要符合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乙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因此消灭。这样,法律在严格的条件限制下,以牺牲乙的所有权为代价,保护了善意第三人丙的交易安全。乙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在与甲离婚的时候找甲算帐(我国《婚姻法》暂时不允许配偶于婚内相互主张损害赔偿)。独角兽 司法 考试 网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第106-108条)的特点是:①范围广泛。不仅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善意取得。不仅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亦可善意取得。②原始取得。尽管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为效力待定(或无效),善意第三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故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③设有例外。赃物、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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