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民法】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重点:交付的概念

交付的概念(★★★)

    交付,即占有的移转。交付的要件有二:①移转占有。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移转的是直接占有;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则创设或移转间接占有。②具有交付的合意。当事人之间就占有的移转达成协议。因此,仅有占有的移转,没有交付的合意,不构成交付,不发生动产物权的变动。

   【真题研习】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08年•卷三•9题)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交付的类型(★★★)

    交付分为两类四种:(1)现实交付(《物权法》第23条);(2)观念交付。指交付在观念中发生。观念交付分为三种:①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②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③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除占有改定不能作为质权设立的交付方式以外,四种交付方式在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功能相同。

    须注意:民法理论上还承认拟制交付,指在动产所有权已经证券化的情况下(如提单、仓单),则交付或者背书该权利凭证,即导致所有权的移转或者质权的设立。关于仓单的转让,《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起仓储物的权利。”独 角兽司 法考 试网

    1.现实交付。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移转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移转,须依一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定之。

   【例7】甲、乙约定,甲购买乙祖传的一个手镯,价款30万元,甲已经预先支付了全部价款。一日,甲到乙家串门,乙拿出该手镯放在茶几上对甲说:“现在给你”,甲对曰:“先放这,我走时带走”。茶毕,甲忘了带走手镯。问现手镯的所有权归谁?。①也许甲始终都没有碰这个手镯一下,但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乙已经合意完成了手镯的现实交付。故手镯所有权归甲。②我们在第一章《占有》中谈到,观察占有的维持与丧失,应依照一般社会观念,并参酌人与物结合的时间关系、空间关系予以认定,其中一般社会观念起主导作用。

    【例8】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由甲的司机丙交给乙的司机丁。①这也是现实交付,称为为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②丁辅助占有之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例9】甲出售汽车给乙,乙转售给丙。乙请求甲直接将汽车交付给丙,甲允诺而为之。①这也是现实交付,被称为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②问题是:丙从谁那里、自何时取得所有权?答曰:甲将汽车交付给丙时,乙取得所有权,并在一个“法学上的瞬间”(好短、好短),所有权自乙移转于丙。

    【例10】甲的汽车在乙处修理期间,甲将汽车出卖给丙,丙又出租给丁。乙依照甲的指示,将汽车交付给了丁。①这还是现实交付,叫作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②乙将汽车交付给丁时,丙取得汽车所有权。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须注意:《合同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是出题人顶爱考的一种现实交付: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现实交付。但有三个条件:①动产买卖合同;②没有约定交付地点;③货物需要运输。重要的附带说明:在动产买卖合同中:①若约定了交付地点,就应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交付,否则就不是交付了;②若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但货物又不需要运输,交付的地点是出卖人所在地(就不是第一承运人)。这里要求掌握得十分精确。独角 司法考 试网

   【例11】甲向凡客公司邮购10T Shirt,但整个过程并未明确交付的地点,凡客公司于5110T Shirt投邮,甲于58收到。问:甲何时取得T Shirt的所有权。①甲与凡客公司的动产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又需要运输,所以凡客公司货交第一承运人(邮局)时,即视为完成了现实交付,甲于此时取得所有权。②甲取得T Shirt所有权的时间为51

   【真题研习】案情:20072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10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13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15,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问题: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04年•卷四•4题)

    【答案】属于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一款,在甲、乙的动产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且货物需要运输,乙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现实交付。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微波炉的所有权自完成现实交付时移转于买受人甲。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