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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解析: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时效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断。时效中断的效力是:①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③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生效中断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还须注意: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会发生中断,仅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与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1)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独 角兽 司法考 试网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3)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须注意:①诉讼时效因为起诉而中断,其中断的时间为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而不是法院受理之日,更不是起诉状送达之日。②根据通说观点,起诉被裁定驳回的,起诉人撤诉的,均不引起时效中断。③因诉讼引起的时效中断,自生效给付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的执行时效期间(《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见【例4】)。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例4】甲欠乙100万元,2009年4月1日到期。因甲一直未履行到期债务,乙于2010年6月1日起诉。2013年6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甲向乙支付100万元及利息。①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4月2日至2011年4月1日。②乙2010年6月1日起诉,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③注意:中断的效力为: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而整个诉讼过程都属于中断的事由存续期间,尚不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④应从2013年6月2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不过,这是的诉讼时效本质上为执行时效,属于广义的诉讼时效。独 角兽 司法考试 网 
    【例5】甲欠乙100万元,2009年4月1日到期。因甲一直未履行到期债务,乙于2010年6月1日第一次到乙家中向乙请求还本付息,不想甲竟然拿不出一个子。乙无奈,只得当晚悻悻地返回家中。①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4月2日至2011年4月1日。②乙2010年6月1日对甲主张权利,将引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③由于中断的事由当天就消除了(乙于2010年6月1日即回到家中),应从2010年6月2日重新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④【例4】和【例5】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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