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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民法:复代理
复代理(★★)
 
    1.概念与特征。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所产生的代理。复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没有复任权,不能形成复代理。法定代理人享有复任权。委托代理人仅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享有复任权:①本人事先同意的;②本人事后追认的;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民通意见》第80条的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86条中的‘紧急情况’”。
 
    (2)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这意味着复代理人仍然要以本人的名义行为,而不是以代理人的名义行为。同时,复代理成立后,代理人并没有退出代理关系。复代理人有义务接受被代理人、代理人的双重指示。
 
     2.代理人在复代理中的“过错”责任:①转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的责任。《民通意见》第81条规定:“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②代理人选任或指示不当时的责任。代理人对复代理人在选任或者指示上具有过错,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00条)。独 角兽司 法考 试网
 
   【真题研习】关于复代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三•52题)
 
   A.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B.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 
 
   C.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必须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D.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转托代理人应负连带责任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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