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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代理的特征
代理的特征(★★)
 
    1.代理的基本构造。直接代理(包括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必须形成一种三方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三种法律关系:①代理的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其核心是产生委托代理权或法定代理权。②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中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或者间接承担(见【例1】)。
 
    【例1】甲授予丙以代理权,丙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协议,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①直接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三种法律关系:(a)代理的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其核心是产生代理权;(b)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中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其功能在于通过丙的行为使甲的行为能力得以扩张或者补充。(c)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换言之,互易合同是乙、丙订立的,但合同当事人却是甲和乙。②直接代理形成三方结构,代理人必须向相对人显示是在代理本人行动。要求这种显名,是为了使相对人无论与谁进行法律行为,都不至于蒙受意想不到的不利益。
 
    2.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不是机械地传达本人已经确定了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相反,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这是代理人与“使者”的核心区别。同时,正因为代理人是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所以遗嘱不得代理;结婚、离婚、收养也不得代理。独角 兽司 法考试 网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果由本人承担。包括两种情况:①直接代理,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②间接代理,原则上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仅在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作为合同的相对人,间接代理的法律效果才“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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