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要件有三:①表意人对合同的要素发生重大误解(例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均为重大误解,而不是鸡毛蒜皮、无关宏旨的误解);②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的意思与内心真意不一致;③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民通意见》第71条)。重大误解的效力:因重大误解实施的(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54条;《民法通则》第59条)。
《民通意见》
71.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例35】甲收藏有一幅署名“张大千”的画。甲以为是仿真度较高的赝品,就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并交付。事后才知,该画乃张大千的真迹,价值约300万元。①甲对画的品种发生误认,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②甲可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但(一般而言)甲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须注意:关于标的物性质错误:①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非“价值错误”。性质,指标的物具有的,对价值具有影响力的事实上、法律上的特征及关系。价值并非性质,而是性质产生的结果,但决定价值的种种情况则属于性质。因此,对于标的物之市场价格的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36】);但对于决定价值之成因的性质错误(若属重大)则构成重大误解(见【例35】,朝上看!)。②对标的物性质的错误,限于“法律行为作出时”发生的错误,对于未来发生情况的错误认识,属于投机的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37】)。独角 兽司 法 考试网
【例36】甲收藏了一副署名张大千的画,经权威鉴定为真迹。甲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并交付。乙购买时认为该画的市场价格应为1000万元,其实市场价格约为510万元。①乙的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因其错误属于价值错误而非性质错误),甲不享有撤销权。②现在,大家明白了,《民通意见》第71条为什么没有出现“价格”这个词。看来,1986年我国的民法学者就很有几把刷子。
【例37】甲有一栋房屋闲置多年,用处不大,甲即以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已经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半年后,政府将该房屋所在地规划为“酒吧一条街”,新修马路,政府出钱免费统一装修,致使该房屋的市价猛增至400万元。①合同订立后,房屋性质发生了非甲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变化,但并不构成重大误解,甲不享有撤销权。②若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甲可以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解除买卖合同;否则,甲只能眼睁睁地看着。
还须注意:关于重大误解,还须弄清两点:①“误载不害真意”。若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见【例38】和【例39】)。②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一定是对法律行为的要素发生错误(即对主体、内容与客体发生错误),如果意思表示的要素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到影响(见【例40】)。独 角兽 司法 考试网
【例38】乙所有的B首饰为“玉如意”,但甲、乙都将B首饰叫作“和氏璧”(但这是错误的,因为和氏璧乃无价之宝)。甲、乙达成书面协议,载明:“甲用自己的A房屋换乙所有的‘和氏璧’”。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一致的意思为用A房屋换“玉如意”,合同有效,不构成重大误解,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撤销权。②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仅仅用错了词,应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内容与效力。这叫作“误载不害真意”。
【例39】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鲸鱼肉100吨。双方签订的合同载明:“甲向乙出售‘Haakjoringskod’100吨。”“Haakjoringskod”是挪威语,意思是“鲨鱼肉”,但甲、乙订立合同时都以为这个词的意思是“鲸鱼肉”。由于鲨鱼肉昂贵很多,乙得知情况后,要求甲向自己交付“鲨鱼肉”。①甲、乙一致的意思表示是甲向乙出售鲸鱼肉,仅仅用错了词。“误载不害真意”,甲、乙间成立有效的鲸鱼肉买卖合同。②笔者并不认为这个例子显得多余或累赘。
【例40】甲为了增进与女友乙的感情,花28888元购买了一枚3克拉的钻戒。甲将钻戒交给乙时,乙正告甲曰:“你误会了!我已经结婚了,只是出来玩玩。我老公也没意见。”①甲发生的错误可不小。但甲对钻戒买卖合同的主体、内容、客体(买卖合同的要素)均未发生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甲物权撤销钻戒买卖合同。②甲的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动机错误是私法的禁忌”。甲的动机错误并无法律上的意义。甲欲使其动机产生法律意义,可将动机约定为合同的付款。比如甲与商场约定:“若我和女友乙结婚,则该买卖合同生效。”或者约定:“若我和女友乙确定不结婚,则该买卖合同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