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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即告成立。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助、抛弃动产所有权)和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主要有:①产生物权法效果的:抛弃(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请求分割共有物。②产生债权法效果的:债务免除、债务的法定抵销、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③产生代理权变动效果的:委托代理权的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撤销。④产生继承法、婚姻法效果的:订立遗嘱、撤销与变更遗嘱、继承权的抛弃、受遗赠权的抛弃、婚姻的撤销。⑤产生其他法律效果的:(设立财团法人)捐助行为。
 
    (2)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异向的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强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要求当事人之间“交互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
 
    (3)共同法律行为。指两个以上当事人相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同向的一致)。
 
    【例18】甲、乙、丙三人共同承租丁的房屋。①双方法律行为的双方通常有相互交换利益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相向的,为对应的一致。②甲、乙、丙与丁之间成立的租赁合同是双方民事行为。
 
    【例19】甲、乙订立合伙协议。①共同法律行为的多数人之间,并非利益的相互交换,而系利益的共同促成,各行为人是基于共同的目的而实施行为,意思表示为平行的一致。②甲、乙订立的合伙协议属于共同法律行为。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①财产行为。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抛弃动产所有权、订立遗嘱。②身份行为。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如结婚、协议离婚、撤销婚姻、收养、解除收养。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①负担行为。指使某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为他人创设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和契约(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②处分行为。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例如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为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导致债务消灭,债权转让导致债权移主,均属准物权行为。须注意: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德国、台湾在学理上对法律行为的分类。我国无此区分。但司法考试会涉及到。
 
   【例20】甲、乙于3月9日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约定双方于4月1日一同办理抵押登记,后双方依约履行。①3月9日甲、乙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果是,甲负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所以,抵押合同为负担行为。②4月1日,甲、乙办理抵押登记时,双方还须达成在甲的房屋上设立抵押权的合意,该合意为独立于负担行为之外的物权行为,该合意加上登记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可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属于处分行为。③负担行为的效果是产生债权、债务,债务人因此法律行为产生了负担。所以称之为负担行为。④处分行为加上公示(此例中为登记)的效果是直接引起权利变动,不需要履行行为,所以,处分行为虽为法律行为,却根本不会产生债权与债务。
 
   【例2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给乙出售10个面包,每个一元。第二天交货时,甲交付乙10个面包,乙交付给甲10个一元的硬币。①甲、乙签订的面包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于使甲、乙负担买卖合同中的义务(甲负有交付面包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乙负担支付价款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该买卖合同属于负担行为。②为了使10个面包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在买卖合同之外,甲、乙需要达成10个移转面包所有权的合意(处分行为特定原则),这些合意加上交付面包的行为,导致10个面包的所有权从甲移转到乙。这10个移转面包所有权的合意为处分行为。③为了使10个硬币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在买卖合同之外,甲、乙需要达成10个移转硬币所有权的合意(处分行为特定原则),这些合意加上交付硬币的行为,导致10个硬币的所有权从乙移转至甲。这10个移转硬币所有权的合同为处分行为。④这个交易就包含21个法律行为(1个负担行为;20个处分行为)。真的很复杂!
 
   【例22】甲、乙于3月9日约定,甲把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4月1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①3月9日的租赁合同为负担行为,其法律效力是使甲、乙负担租赁合同中的义务。②由于不涉及物权(或其他权利的直接)变动,故甲、乙之间不存在处分行为。③此例中:只有负担行为;无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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