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零起点考生
2013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配例——观念交付

  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序幕已将拉开。众所周知,法条之于司法考试非同一般。对重要法条,要像攻克堡垒一样,一点一点地消化掉。而司法考试所涉法条繁若星辰,因此,方法很重要。背法条固然有一定的作用,但收效不会太大。小弟认为对重要法条可以采用例释的方法,一个重点法条至少要配一个例子,多多宜善。下面我们通过对观念交付的配例,作一个示范,希望考生们能举一反三。 

 
  交付是指交付占有。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标的物实际控制的移转。观念交付,又称为象征交付、拟制交付。观念交付可以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现实交付标的物过手,观念交付标的物不过手。这部分内容属于易混淆的知识点,尤其对于初涉司考的考生而言。感觉独角兽司考网校全程班钟秀勇老师讲得不错,思路清晰,简单实用。记得网校的qq是800086007,大家不妨听一听。
 
  1.《物权法》第25条就简易交付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是受让人继续占有。 
 
  例:甲2011年1月1日租给乙建筑用电梯一部。租期为12个月,至7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电梯出卖给乙。2012年1月初,甲起诉乙要求支付12个月的租金。  
 
  问:甲、乙之间为何种交付?何时为交付,要求支付12个月租金是否正当? 
 
  答:甲、乙之间为简易交付。买卖合同成立时为交付之时。要求支付12个月租金不正当,因交付之后不发生租金。 
 
  2.《物权法》第26条就指示交付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是第三人继续占有。 
 
  例:甲于2011年5月1日将一幅国画交给乙有偿保管1年。甲让乙开具一张收条,条上写到:“任何人持此条可来取画。”至2011年6月4日,甲将此画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丙,并将收条交给丙。甲、丙约定, 7月1日前,丙将画款交清。丙持条于6月6日去乙处取画,发现乙瞒着甲,于6月5日以自己的名义将画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丁,对丁已经交付。甲拒绝追认乙的行为,但丁毫不知情,是善意之人。至7月1日,丙未向甲交款,甲追索。丙主张自己有履行抗辩权。 
 
  问:甲、丙之间为何种交付?何时为交付?丙拒绝向甲付款是否正当?由谁向丁主张权利? 
 
  答:甲、丙之间为指示交付。将收条交付给丙时,为交付时间。丙无权拒绝付款。因为甲、丙完成了交付。丁已经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应由丙向乙主张权利。乙多卖的5000元,亦应返还给丙。 
 
  3.《物权法》第27条就占有改定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是出让人继续占有。 
 
  例:2011年3月12日,甲卖给乙一台车床。甲欲继续使用3个月,双方于3月13日又签订了一个租赁3个月的合同。 
 
  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何种交付?何时为交付? 
 
    答:甲、乙之间为占有改定。以租赁合同成立之时为买卖合同标的物之交付。
 
    另外,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常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来年真题”。这部分内容的真题也不少,大家最好可以认真研究一下,定会大有裨益。
 
    朋友们,司考学习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举一反三、活学活用,而绝不能墨守陈规、死记硬背。我们面对的是针对未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的资格考试,而非小学生的期末考试。加油吧!为了我们心中那个真正法律人的梦想!祝大家2013年司考顺利!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498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