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故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见【例9】)。
【例9】甲与乙非婚同居期间约定,乙应按时服用避孕药。乙想生个小孩,借以“拴住”甲,便暗中停服药物。乙生下小孩后,甲与乙分手。乙代小孩起诉,法院判决甲支付小孩抚养费。甲则以乙违反约定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诉请乙赔偿自己所支付的抚养费。①法院认为,甲与乙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该领域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关系。②甲、乙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无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③此为德国著名判例,具考查可能性。
【真题研习】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06年•卷三•1题)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解析】①说一千道一万,民法的内容就是追问:发生的了一定的事实,这些事实是否在民法上具有意义?若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民法意义,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从而谁有权对谁主张何种权利,对方负有何种义务?②A选项涉及预约。预约是一种合同,与本约相对。根据预约,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的合同义务。但A选项中,甲、乙只是约定某日“商谈”房地产开发事宜,根据这一约定,甲、乙都不负有订立合同的义务,预约并未成立,故A选项不当选。若将A选项的表述修改为:“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则预约成立。③B选项涉及“法外空间”。B选项中,甲对乙的表示属于爱情的表白,尽管很重要,但不属于法律事实,不能在甲、乙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故B选项不当选。④C选项涉及过错侵权。独 角兽 司法 考试网
在C选项中,客观上具有:(a)甲极力劝酒的加害行为;(b)乙健康权和财产权遭受损害的事实;(c)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d)甲具有过失(需注意:侵权法上过失的判断采用客观标准,即看甲在实施加害行为时是否达到了与甲具有相同身份的理性人的行为标准,若达到了,甲就没有过失;若没有达到,甲就具有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规定,甲、乙间成立过错侵权,故C选项当选。⑤D选项涉及不作为侵权。关于不作为侵权,参见本书第四编“侵权责任法”部分。此处不赘。D选项中,“同事”二字表明,甲是成年人,乙要求甲到水库游泳的先前行为并未使甲的人身处于不合理的危险状态中,乙的先前行为没有引起保护甲的安全作为义务,甲因抽筋溺水身亡,乙就没有实施不作为的加害行为,不构成侵权,故D选项不当选。
【真题研习】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10年•卷三•1题)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①A选项中,甲应允乙同看演出,在甲、乙间成立好意施惠关系(情谊关系)。好意施惠不成立合同关系,乙不得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甲除了爽约外,未实施其他侵害行为(特别是不存在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乙不得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综上,A选项不当选。
②B选项中,乙遭受的损失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关于“纯粹经济损失”,请参阅本书第四编“侵权责任法”部分,此处不赘。本选项中,甲、乙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就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不能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同时,甲属于过失虚假陈述,非为故意,且无法律的明确规定,故乙不能就遭受的经济损失对甲主张侵权损害损害赔偿。故B选项错误。
③C选项涉及所谓的“忠诚协议”的效力。夫妻互享配偶权,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出轨)构成对对方配偶权的侵害。同时,由于《婚姻法》第46条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限制得很窄,若一方仅实施了“一夜情”或者其他“沾花惹草”的行为,但尚未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则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无权对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是,这种行为又是对对方配偶权的侵害。所以,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若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应补偿金钱若干,原则上应认定该约定有效。故C选项正确。
④D选项亦涉及好意施惠关系,不当选,理由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