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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监督管理措施
   监督管理措施
 
  (一)强制信息披露(略)
 
  (二)强制整改制度(略)
 
  (三)接管、重组与撤销
 
  1.接管、重组与撤销的事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2.接管、重组与撤销的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履行职责。独角 兽司法 考试网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中国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3.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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