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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与产品标准
 
  (一)产品的概念
 
  1.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说的产品。
 
  2.建设工程、军工产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
 
  3.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该法的规定。
 
  (二)产品的默示标准(默示担保义务)
 
  默示担保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它要求生产、销售的产品应该具有安全性和普通公众期待的使用性能,因此是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基本要求。
 
  (三)产品的明示标准(明示担保义务)
 
  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这些方式,如订立合同,体现于产品标识及说明书中,展示实物样品,做广告宣传等。一旦生产者、销售者以上述方式明确表示产品所依据和达到的质量标准,就产生了明示担保义务。独 角兽 司法考 试网
 
  二、产品责任
 
  提示: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相关却不相同的概念。两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
 
  考试中重点为“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1-46条)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本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生产者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一种严格责任。
 
  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这里的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独角 兽 司法考 试网
 
  (二)损害赔偿
 
  1.产品缺陷责任的求偿主体。为便于消费者行使权利,本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赔偿范围。(略)
 
  (三)诉讼时效与请求权
 
  1.诉讼时效。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请求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享有的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损失的权利。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可见,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一种实体权利。
 
  【例题】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
 
  B.《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
 
  C.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D.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十年后丧失
 
  【答案】B(《产品质量法》第41-45条)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
 
  选项C、D错误。《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和保证,对消费者而言,通常比生产者、销售者自己的保证更加有效,如果不实,欺骗性、危害性也更大。为了约束他们的行为,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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