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公司的概念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采取有限公司形式,也可以采取股份公司形式,但不应是采取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直接涉足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涉及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必须实现安全运行。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具有投资多元化特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设立和管理,股东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可以减少不当管理或不当操作引起的内部风险。由单一投资者设立并管理证券公司时,往往难以推行证券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容易加大经营风险,进而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公司法》是我国目前最为完备的企业立法,无论就公司设立条件、程序、决策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与其他企业法相比,都是最为规范的。如果放弃最规范和完备的法律规则,转而采取其它不完备和不规范的企业组织法,显然不利于证券公司自身发展,也不利于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因此,按照《公司法》组建和规范证券公司,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稳定,有助于减弱或消除证券市场风险,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产生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早期,证券经营机构被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是独立公司类型,并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产生、并存发展。1986年国务院发布《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经营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票据贴现、外汇、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代募证券等业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遵守该暂行条例规定。该暂行条例没有对证券公司作出单独规定,但其所称“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该暂行条例,除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外,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应由地方人民银行审核并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了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86年4月26日发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设立条件、设立申请文件及程序、业务管理等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1988年前后,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未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擅自成立了属于金融机构性质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经营机构。由于这类公司和机构在设立上不规范,导致了公司运营混乱。为了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和运作,中国人民银行于1988年7月16日发布《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该通知不仅对清理已有证券经营机构起到积极作用,而且几乎最早提出了证券公司的概念。199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共5章22条,分别就证券公司的概念、机构管理、业务范围、管理监督等问题作出较明确规定。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独角 兽司 法考试 网 证券公司是指依本办法规定设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证券管理机关;设立证券公司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营业部”作为“证券交易机构”的两个基本类型。同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印发《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对由金融机构设置的、专门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对外营业场所,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确立了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体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某些地方性法规也对证券经营机构做有规定,1990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就专章对证券经营机构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以往规范性文件将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公司一并规定,但严格地说,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公司有所不同。证券经营机构是泛指各种依法从事证券经营的金融机构,侧重强调该机构的营业范围和经营性质,与该机构是否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无关。从实践情况看,证券经营机构不仅包括证券公司,也包括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和各种证券代办点。所以,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公司有重大不同。第一,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公司的上位概念,证券公司是证券经营机构的特殊类型,证券经营机构包含但不限于证券公司。第二,证券经营机构概念主要反映出金融机构的营业性质,与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无直接关系,甚至与其是否具有公司资格无关,证券公司鲜明地表现出其公司法人资格。第三,证券经营机构可反映其他金融机构兼营证券业务的情况,证券公司直接反映出以证券经营为业的公司属性。独角兽 司法 考试 网
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金融业一直着力探讨信托制度改革,学术界也逐渐形成这样的共识,即信托与证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金融行业,信托业不应直接介入证券经营业务。在《信托法》起草中,草案起草者根据国际上通行规则,倾向于采取信托业与证券业分别管理的态度。在逐步展开的金融体制改革中,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考虑到信托投资公司在经营上的特殊性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开始对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清理,并提出了信托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业政策。这一政策的直接结果,就是信托投资公司之证券经营业务的逐渐萎缩。在机构方面,一些信托投资公司逐渐与原主管银行分离,已设立的证券营业部以各种方式并人证券公司;在营业方面,证券经营业务逐渐转移至证券公司,使信托投资公司专注于替人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