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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重点复习民法:职务发明申请权
    1.职务发明的类型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况: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是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是这种利用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的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独 角兽司 法考试 网
 
  2.归属
 
  除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均归单位。
 
  3.发明人的权利
 
  在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单位时,发明人享有如下两项权利:
 
  (1)表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专利法》第17条)
 
  (2)接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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