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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民法复习: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录制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情形限于:
 
  (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他人所录制的作品。
 
  (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向公众提供其所录制的作品的原件及复制品。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将其录制的作品出租给他人使用。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制的作品。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情形均不构成对录制者的权利的侵害。  
 
  3.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独角 兽 司法 考试网
 
   二、录制者的义务
 
  录制者在进行录制时应当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
 
  1.首先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2.取得被表演之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
 
  3.若表演者所表演的是演绎作品,那么应当同时取得原作品之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
 
  4.例外:构成法定许可的,无须取得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须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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