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有以下几个含义:
1.合理使用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
2.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即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合理使用仅限于法定的12种情形。
这12种情形也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务求理解并掌握,下面我们将其略加归纳,以方便记忆。
两使用:①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②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
两引用:①为评价某一作品说明某一问题;②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引用。
两刊登播放(声明除外):①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②公众集会上的讲话。
两翻译:①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②成盲文。
两复制:①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但不得出版发行);②各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
两单独:①免费表演;②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独 角兽司 法考 试网
另外,特别注意一下《著作权法》修改后第23条的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且应当支付报酬。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独 角兽 司法考 试网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