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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复习民法要点:技术合同概述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对于技术合同中共同的问题,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一)技术合同的无效
 
  《合同法》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这是关于技术合同无效的特别规定。当然《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技术合同。同时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独 角兽 司法考 试网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二)技术合同的其他问题
 
  1、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实际上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2、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办理审批或者许可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犯技术秘密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4、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独角 兽 司法考 试网
 
  5、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的比例,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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