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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详析重点:风险负担
   1、风险负担的概念
 
  所谓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就是在风险发生后,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在合同法颁布以前,风险负担一般均采所有权主义,即所有权控制在谁的手上,谁就负担风险。合同法颁布以后,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风险负担原则上采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作为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
 
  2、风险负担的条件
 
  关于风险负担,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双务合同才存在风险负担问题。风险负担实际上主要考虑的是价金风险,即当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对方是否需要支付价金的问题。因此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有探讨危险负担的必要。
 
  (2)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而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3)风险发生的时间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风险的出现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在合同签订前就已出现的风险,不属于风险。另外风险必须发生在合同业已生效的情况下,如果合同还没生效,谈不上合同的履行,也就无所谓危险负担的问题。
 
  3、风险负担的具体规则
 
  (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风险负担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时间点,交付之前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买受人承担。对此规则,要注意几点:
 
  第一,“交付”既包括实际交付,也包括拟制交付、简易交付等交付方式。如《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此条就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 独角 兽司 法考试 网 因此如果在标的物事先已经为买受人占有的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就是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危险负担也在合同生效时发生移转。
 
  第二,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否与所有权是否移转无关。因此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并不一致。如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虽然保留在出卖人手中,但风险负担已经随着交付的完成发生了移转。
 
  第三,风险负担是否发生移转与出卖人是否违约原则上无关。即使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如迟延履行或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但只要买卖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负担仍然发生移转。至于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部分,可以由买受人另外要求出卖人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合同法》第149条明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属于此规则的例外。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故在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则风险负担由出卖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则风险负担仍按照交付原则确定,即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至于出卖人迟延交付的问题,买受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此款中的有关标的物单证或者资料,是指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因此这些单证或者资料的交付属于合同项下的从义务。独 角兽 司法考 试网
 
  (7)不动产买卖的风险负担。由于《合同法》并没有就不动产买卖的风险负担作特别规定,因此其风险负担仍应当按照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即自标的物交付之时风险发生移转。因此对于不动产来说,不是在办理登记过户之时,而是在实际交付的时候发生风险转移的效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明确了这一内容: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8)简易交付时的风险负担。简易交付的,仍然按照《合同法》第142条规定的交付原则处理。而根据《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简易交付中交付的时间是以合同生效时间为标准的,因此简易交付情况下,买卖合同生效的同时风险负担归买受人承担。
 
  (9)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如前所述,风险负担发生的时间点是在合同履行时,故合同没有生效,不发生风险负担转移的问题。故在试用买卖中,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生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由出卖人承担毁损、灭失的后果。因为在试用期中,买卖合同还没有生效,所以没有发生危险负担转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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