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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租赁合同解除权
    归纳:租赁合同之解除权
 
  1、出租人的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合同法219条)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司法解释第7条)
 
  (3)责任转租(合同法224条,司法解释第14条)
 
  (4)未付或延付租金(合同法227条)
 
  (5)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2条)
 
  2、承租人的解除权
 
  (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合同法216条)
 
  (2)租赁房屋因意外全部或者部分毁损(合同法231条)
 
  (3)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2条)
 
  (4)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时的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3条)
 
  (5)因法律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司法解释第8条)独 角兽 司法 考试网
 
  (6)一房数租时,未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解除权(司法解释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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