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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解析民法重点:共有中的其他问题
    一、管理费用的承担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二、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或者折价赔偿。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根据这条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协议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不管是就原物进行分割还是变价分割,各共有人就分得财产取得单独的所有权。独角 兽 司法 考试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后,虽然财产转化为个人单独所有,但是其中的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共有的对外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因此各共有人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份额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如甲、乙、丙按份共有一辆汽车,每人各占三分之一比例,并共同聘请了司机丁从事运输。在某次运输中,因丁的过错导致路人戊受到人身损害。戊可以要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甲、乙、丙中任一主体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他共有人按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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