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民法】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共有
    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如两人共有一间房屋,三人共有一台机器。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但是多数人共有一物,并非有多个所有权,只是一个所有权由多人共同享有。
 
  2、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独 角兽 司法 考试网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
 
  《物权法》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