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现介绍其中主要的几种取得方式:
1、先占
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先占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根据《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处理规则是:(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4)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独 角兽 司法考 试网
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具体规则是:(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3、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埋藏物分为两种类型:(1)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如果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合,难以识别而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附合既可以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也可以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如果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则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如果是经过财产所有人同意的添附,关于新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当比较添附价值与原财产价值,由价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当向另一方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在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5、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善意取得财产,受让人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要善意取得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占有的时候,推定为善意,由原权利人就受让人的恶意承担举证责任。独 角兽 司法 考试网(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标的物的移转,则当事人之间仍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对于动产来说,一旦善意取得成立,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权利人、让与人、受让人。善意取得成立后,在当事人间发生如下法律效果:(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民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2)盗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4)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5)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的,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制度经常与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联系在一起,应当将这两者的关系分清。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承认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独角 兽司法 考试网
继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取得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两大类。具体方式有:
1、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通过买卖、赠与等合同行为使得所有权发生移转。此处取得所有权的行为属于继受取得。
2、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接受遗赠。公民、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