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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民法:物权的民法保护
    物权权利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换言之。在此情况下,权利人依法享有因其物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可以通过行使请求权而实现其物权。物权权利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责任。或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的财产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则有权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物权。
 
  根据物权权利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提起的诉讼或请求的不同内容,可以将保护物权的民法方法分为如下几种:
 
  一、请求确认物权
 
  《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此条规定就是请求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即双方当事人对物权的归属,或者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具体的权利归属及内容。在诉讼法上,这属于确认之诉。
 
  二、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请求返还原物是指物权人之外的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权利人可依法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无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无权占有两种情况,一是无权占有所有物。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期届满后,乙不返还承租的房屋。二是非法侵占。如甲抢夺乙的财产据为己有。这两种情况都构成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通过提出请求或诉讼,要求返还。在适用这一方法保护物权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在共有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须要求不法占有人将共有物返还给全体共有人。独 角兽 司法考 试网 
 
  2、权利人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3、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将原物非法转让第三者。权利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4、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权利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三、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物权法》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是关于排除妨碍及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所谓请求排除妨碍,是指物正遭受损害和权利的行使正遭受妨碍时,物权人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权利人在请求排除妨碍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妨碍人是否具有过错,不影响权利人提出请求。但妨碍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2、权利人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妨碍请求排除,而且对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的妨碍,也有权请求排除。
 
  3、排除妨碍的费用由侵害人负担。
 
  消除危险与排除妨碍的区别在于,排除妨碍的情况下,妨碍事实正在发生,而在消除危险情形下,妨碍事实还没有发生,只是有可能发生。
 
   四、请求恢复原状
 
  《物权法》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此条规定的内容就是物权人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即权利人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修理等方式恢复财产原来的状态。恢复原状不仅要在实际上可能,而且要在经济上合理,否则就不应该采取这种方式。独角 兽 司法考 试网 
 
  五、赔偿损失
 
  请求赔偿损失,是指物权权利人的财产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致使财产损坏不能修复,或者原物已经灭失,不能返还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不法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亦可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通过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方法不足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同时,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在以上几种方法中,前三种方法属于物权的保护方法,后一种是债权的保护方法。以上几种方法可以同时适用,也可以只适用其中的一种。在责令加害人承担了民事责任以后,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责令其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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