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根据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一、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性,其主要含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这种效力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法律和司法实践也赋予某些债的关系具有优先效力。如已出租的私有房屋由出租人出卖时,承租人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但这种优先效力不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所以不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如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以后三人协商同意将房屋出卖,在出卖给何人时发生了争议。甲、乙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根据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房屋应出卖给丙。当然,这种情况也有例外,如在“买卖不破租赁”的场合,承租人的租赁权就优先于买受人的所有权。独 角兽 司法考 试网
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一债权而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根据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效力根据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而确定,这是一般原则。在不同种类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因为限制物权本来就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物上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效力要优先于所有权。再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二、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将标的物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三、物上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的概念。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于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人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称为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物权人对其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如果有他人干涉,使物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必然妨碍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法律赋予物权人除去该等妨害,恢复对标的物的支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物上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可依意思表示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也可依诉讼方式进行。
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除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以外,还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传统民法认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而是以侵权行为发生后物权人与侵权人间的侵权之债为前提。独角 兽司 法考试 网
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依实际受有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
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