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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解析:法人的终止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解析:法人的终止。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了,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总结了法人的终止这一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2013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1、法人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原因:依法被撤销;法人被解散;法人目的实现;企业法人破产;其他原因。
 
  2、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负责进行清算的个人或组织,称为清算人,《民法通则》称之为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主要任务就是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移交剩余财产。法人的清算属于非经营性活动,在清算阶段,法人仅具有基于清算必要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进行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归于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第40条的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故清算为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即使出现了法人终止的原因,也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能使得法人终止。故在清算时或者尚未清算,法人并未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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