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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刑诉法解析:辩护人的义务

 2013年司考刑诉法解析:辩护人的义务。在司法考试中常常遇到“辩护人的义务”的问题,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应加以注意,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小编通过本文为广大考生理清复习辩护人的义务的思路。

 
《刑事诉讼法》第33、35、、40、42、46条对辩护人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一)告知义务
 
1、委托情况告知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不在犯罪现场、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重大事项告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二)不得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义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独 角兽 司法 考试网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三)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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