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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刑诉法简析: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行使机关
    2013年司考刑诉法简析: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行使机关。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行使机关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重点的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法律特别规定”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监狱对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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