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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刑法难点简析: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013年司考刑法难点简析: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司法考试的热点,同时也是广大考生关注的难点,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小编为大家奉上这一重点知识点,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一些帮助。
 
  侵犯财产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毁坏财物的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使他人财物丧失或者减少使用价值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挪用型犯罪以外的取得财物的犯罪,除要求故意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注意】如何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如何区分故意毁坏财物——没有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检测】2009年试卷二第17题: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不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不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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