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刑法知识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以下是司考刑法重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相关解析,刑法是司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部门法,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所以请考生仔细阅读。
一、重点罪名
1.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如果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走私毒品的,仍为一罪,但罪名为运输、贩卖、走私毒品罪——选择性罪名。
(2)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其中走私、运输、制造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3)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本罪原则上没有数量限制。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
(5)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定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真毒品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此为司法解释的观点,周光权等教授认为应为不构成犯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如能查明毒品的来源与用途,则不定本罪。贩毒的人也不定本罪。独 角兽司 法考 试网
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该罪的特别条款。不过如果对毒赃采取了洗钱的方式来隐瞒,应该定洗钱罪。
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可构成本罪。
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物品,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生产原料,又是制造毒品必不可少的配剂。《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列举了几种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品,醋酸酐、乙醚都被明确规定在这几种物品之列。公约还规定,明知用于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销售上述物品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二、 普通罪名
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不定包庇罪,系特别条款。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参见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