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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刑法:强奸罪的从重情节
    2013年司考刑法:强奸罪的从重情节。为了帮2013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小编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一些帮助。
 
  强奸罪的从重情节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 (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独角 兽司 法 考试网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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