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刑法总则
2013年司考刑法辅导:减刑
    2013年司考刑法辅导:减刑。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司法考试,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小编收集整理出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轻原判刑罚有两层含义:
 
  一是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减为拘役或者管制;
 
  二是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即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
 
  二、减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提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独 角兽 司法 考试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
 
  (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
 
  (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四、减刑的程序
 
  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独 角 兽司法 考试网
 
  减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原判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其中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建议书由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需先报省级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再提出。
 
  (2)有减刑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