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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国籍取得和丧失

     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国籍取得和丧失。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时间跨度长,需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和精力,很多考生往往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会感到时间不够。为方便考生的司法考试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小编特地总结了一些司考重点知识点,提供给需要的考生参考。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获得某一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称为原始国籍。
 
  原始国籍的取得血统主义——以父或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
 
  出生地主义——以出生地确定国籍。
 
  混合原则——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独角 兽司 法 考试网
 
  继有国籍的取得归化——自愿申请入籍
 
  因特定的法律事实取得——婚姻、收养、准婚生、取得住所等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国籍的丧失一般可以分为两种:
 
  1.自愿丧失——基于个人意愿作出申请或选择而放弃其拥有的国籍。
 
  2.非自愿丧失——涉外婚姻、收养、归化、被剥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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