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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点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

导语:2012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很多考生来电反映说对反补贴很难理解和掌握,希望能有一个详细的分析,综合考生的意见,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小编专门梳理了关于这一考点的相应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调查——程序与反倾销调查相同。

2.措施——与反倾销类似。不同点如下:

(1)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

(2)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整编。

(3)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注意以下几点:

(1)反补贴税只能对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违反承诺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可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违反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2)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对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整编。 

(3)下列三种情形并存,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①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②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③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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